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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对不具资质分包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021-04-25 19:25:11 浏览量

总承包人对不具资质分包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规则】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承包方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从事建设活动资质的分包方。分包方雇佣实际施工人对该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因工受伤。分包方疏于管理,未对施工活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承包方未尽审查义务,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设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亦存在过错,故承包方应对分包方造成施工人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 健康权 建设工程 承包方 建设单位 分包 资质 雇佣 施工人 过错 审查义务 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1119日,湖北X置业公司与武汉X园林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合同约定,湖北X置业公司其园林景观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武汉X园林工程公司进行建设,并约定:武汉X园林工程公司不得在将该工程进行转包;武汉X园林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私自进行转包的,应对因转包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湖北X置业公司与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工程发包合同签订后,武汉X园林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园林景观工程一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地面钢结构上雨棚玻璃项目,转包给苏X,且未取得湖北X置业公司同意。

2010年113日,苏X雇佣刘X安装该部分的雨棚玻璃。117日,刘X在安装雨棚玻璃时,不慎从钢结构上摔下,并受伤。经鉴定,刘X残疾程度属五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精神状态、智力状态属六级残疾。苏X系属于具有从事玻璃安装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质。

X以苏X、湖北X置业公司、武汉X园林工程公司应对其因工作致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X、湖北X置业公司、武汉X园林工程公司共同承担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承包方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从事建设活动资质的分包方,分包方雇佣的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工受伤。分包方疏于管理,未对施工活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应否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武汉X园林工程公司虽转包给有相应资质的被告苏X,但疏于安全管理,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刘X因自身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湖北X置业公司因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包,故其不对原告刘X的损害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苏X承担60%的主要责任;原告刘X承担30%的次要责任;被告武汉X园林工程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湖北X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刘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X不服二审判决,提起申诉。